词曲作品版权登记的撤销
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》第6条第2项规定:“作品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,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。”当著作权人发现他人登记的作品侵犯自身著作权后,可向当地版权局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登记。 以《小河淌水》著作权登记撤销案为例,2000年7月13日,高梁向云南省版权局版权处提出申诉,对歌曲《小河淌水》音乐部分的著作权以及尹宜公对《小河淌水》的著作权登记提出异议,称《小河淌水》的音乐部分是根据其创作的歌曲《大田栽秧》的音乐记录下来的,申请云南省版权局对歌曲《小河淌水》音乐部分的著作权问题予以处理。 为了使《小河淌水》这样一部经典的音乐作品的各权利人能获得最大的保护,合理、合法地解决歌曲《小河淌水》的著作权权属纠纷,经过反复、慎重研究,依据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》第6条第2项“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,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”的规定,云南省版权局决定撤销尹宜公对歌曲《小河淌水》的著作权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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